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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继红与谢京港、王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红,谢京港,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刘继红。被执行人谢京港(曾用名谢京岗),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码370802198102134517,住济宁市高新区杨柳国际新城I区25号楼4单元209室。被执行人王鹏。案由:欠款纠纷。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自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查封并扣押了被执行人豫A×××××汽车一辆,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豫A×××××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