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继红与谢京港、王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红,谢京港,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刘继红。被执行人谢京港(曾用名谢京岗),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码370802198102134517,住济宁市高新区杨柳国际新城I区25号楼4单元209室。被执行人王鹏。案由:欠款纠纷。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自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查封并扣押了被执行人豫A×××××汽车一辆,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豫A×××××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