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经济开发区京港超市3160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4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计欣、谢路杭,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商丘市经济开发区京港超市3160店,经营场所商丘,经营者马亚东,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经济开发区京港超市3160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审查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属正当行使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代恭伟审判员  曹燚森审判员  许珍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