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07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3)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张靖,王丹妮,太仓市谦博实业有限公司,徐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78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负责人黄世忠,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靖。被执行人王丹妮。被执行人太仓市谦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靖。被执行人徐海东。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与被执行人张靖、王丹妮、太仓市谦博实业有限公司、徐海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太商初字第06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7954557.25元等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王丹妮名下抵押的位于太仓市城厢镇新东街门面房11#、12#、13#房地产,委托江苏姑苏明诚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市值11963800元(详见估价报告)。评估后,因为租赁是否有效问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租赁无效,该案现在审理中,标的物的处置需要等待审理结果确定后方可进行。经查,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诉讼确认后或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再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商初字第0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惠生执行员 金永华执行员 李卫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忆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