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执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张春林与饶华、饶运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林,饶华,饶运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第00496号申请执行人张春林,农民。被执行人饶华,无业。被执行人饶运芳,个体经商。本院在执行张春林与饶华、饶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偿还申请执行张春林人民币270000元及利息,并交纳案件受理费5800元,执行费3950元,申请人张春林同意被执行人饶华、饶运芳于2016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同时,本院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春林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张春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当阳民初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殿勇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傅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