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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执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张春林与饶华、饶运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林,饶华,饶运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第00496号申请执行人张春林,农民。被执行人饶华,无业。被执行人饶运芳,个体经商。本院在执行张春林与饶华、饶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偿还申请执行张春林人民币270000元及利息,并交纳案件受理费5800元,执行费3950元,申请人张春林同意被执行人饶华、饶运芳于2016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同时,本院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春林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张春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当阳民初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殿勇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傅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