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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1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温爱青与阳谷华塑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爱青,阳谷华塑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246-1号申请执行人温爱青,下岗职工。被执行人阳谷华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闫楼镇。申请执行人温爱青与被执行人阳谷华塑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温爱青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民一终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阳谷华塑管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阳谷华塑管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阳谷华塑管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8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之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