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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4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4557号原告徐某某,女。被告何某某,男。原告徐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徐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征收65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严钲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易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