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卢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彦森申请执行卢氏县文峪乡涧西村九组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森,卢氏县文峪乡涧西村九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王彦森,男,汉族,1974年生。被申请执行人卢氏县文峪乡涧西村九组。负责人孙留锁,组长。本院受理王彦森申请执行卢氏县文峪乡涧西村九组侵权一案中,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卢民一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彦森于2015年4月16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卢氏县文峪乡涧西村九组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卢民一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宇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张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