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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二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曹辉安诉黄武、卢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辉安,黄武,卢昌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民二初字第126号原告曹辉安,男。被告黄武,男。被告卢昌军,男。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辉安与被告黄武、卢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辉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卢昌军在洪江市铁山乡江流水电站的股权及分红,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洪民二初字第12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卢昌军在江流水电站的股权及红利。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段柳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胜德、何胜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思思担任本案记录。原告曹辉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武、卢昌军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黄武的传票为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辉安诉称:2014年11月10日,被告黄武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期3个月,被告卢昌军自愿为黄武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二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综上,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卢昌军自愿为被告黄武的借款做担保,应承担保证责任,现二被告拒不还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1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条》1份,拟证明被告黄武向原告借款,被告卢昌军以其所有的洪江市铁山乡江流水电站的股份为该借款作担保的情况;2、股份权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卢昌军在洪江市铁山乡江流水电站的股份的情况。被告黄武、卢昌军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审核,对原告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根据确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核实的情况,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1月10日,被告黄武向原告曹辉安借款,并出具《借条》1份,借条的内容为:今借到曹辉安人民币10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人黄武,担保人卢昌军(以洪江市江流水电站壹拾万元股份作抵押);后双方当事人未在相关部门办理以上股份的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被告黄武一直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担保人卢昌军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黄武偿还借款,被告卢昌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被告黄武向原告曹辉安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双方之间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黄武未对原告向其主张借款的事实提出异议,也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黄武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担保的方式未作出约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且该笔借款仍在法律规定的担保期限内,被告卢昌军亦未对原告向其主张担保责任的事实提出异议,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故被告卢昌军应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曹辉安借款100000元;二、被告卢昌军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3320元由被告黄武、卢昌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段柳媛人民陪审员  何 胜人民陪审员  杨胜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思思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十��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