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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庆执民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郑盛坚与胡建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郑盛坚,胡建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庆执民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郑盛坚。被执行人胡建彪。关于申请执行人郑盛坚与被执行人胡建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丽庆商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盛坚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盛坚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8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胡建彪位于庆元县聚丰佳景园X幢X室房产已经在庆元县人民法院拍卖中,一时无法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可终结执行。此后,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的执行机构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庆执民字第38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凌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瑞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