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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民诉被告王某学、霍某龙、李某春、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霍某,某保险公司甲,某保险公司乙,某保险公司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756号原告王某,男。委托代理人孟某,男。被告李某,男。被告霍某,男。被告某保险公司甲被告某保险公司乙被告某保险公司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李某、霍某、某保险公司甲、某保险公司乙、某保险公司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王立文书记员  朱松涛书记员朱松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