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2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陕西太诺采暖科技有限公司诉西安豪迪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太诺采暖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豪迪商贸有限公司,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2824号原告陕西太诺采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大道海联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卫元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连艳,女,汉族。被告西安豪迪商贸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西安市劳动南路260号副4号;现住所地凤城四路海景蓝域3单元606室。法定代表人慕爱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西江,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萌,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红旗街**号。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太诺采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豪迪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太诺采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太诺采暖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利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太诺采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83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永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 贺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