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东法民一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林展武与陈文彬、李晓园、李艾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展武,陈文彬,李晓园,李艾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东法民一初字第91-3号原告:林展武,男,汉族,1972年7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被告:陈文彬,男,汉族,1982年8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被告:李晓园,男,汉族,1981年11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被告:李艾思,女,汉族,1987年3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揭东法民一初字第9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与原告已经自愿达成和解,原告自愿申请对被告陈文彬所有的粤VYGX**号丰田牌小型汽车、被告李晓园所有的粤V0DX**号丰田牌小型汽车解除查封、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陈文彬所有的粤VYGX**号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二、被告李晓园所有的粤V0DX**号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的解除查封、扣押。三、解除对蔡小庄所有的粤VMSX**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 判 员 黄望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杨丽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