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商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陆士平诉季相亮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士平,季相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444号原告陆士平,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季相亮,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士平与被告季相亮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季相亮所有的轿车两辆,车牌号为:鲁QXXX**、鲁QXXX**,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季相亮所有的轿车两辆,车牌号为:鲁QXXX**、鲁QXXX**;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诸葛晓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爱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