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少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朱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少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甲。大名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名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2月3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在本村街上用菜刀将本村村民朱某丁头部砍伤。经大名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朱某丁的伤情为轻伤二级。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3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在本村街上用菜刀将本村村民朱某丁头部砍伤。经大名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朱某丁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朱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朱某甲供述,证明2014年2月3日中午他喝了不少酒,下午他回老院拿了一把切菜刀,走到本村朱某乙家门前路东边50米左右,他记不清因为什么和朱某丁吵起来,他拿手中的菜刀就砍朱某丁,砍了几下记不清了,砍到朱某丁什么部位也记不清了,后来有人从他手中把菜刀夺走了。2、被害人朱某丁陈述,证明2014年2月3日下午4点多,他和朱某乙、朱某丙站在本村朱文书家街门东侧路上说话,这时朱某甲自己从南边走着过来,朱某甲喊了他一声“叔”,他没有理朱某甲,朱某甲趁他不注意,用刀砍在他的后脑勺上,他后脑勺当时就流血了。3、证人朱某乙证言,证明2014年2月3日下午4点左右的时候,他和朱某丁、朱某丙站在朱文书家街门口说话,这时朱某甲自己从南边走着过来,朱某甲右手拿着一把切菜刀,朱某甲喊了朱某丁一声“叔”,朱某丁没有理朱某甲,朱某甲就用右手拿着菜刀砍在朱某丁的后脑勺上,他就赶紧上前拉朱某甲,朱某丙过来后把朱某甲手里的菜刀夺了过来。4、证人朱某丙证言,证明2014年2月3日下午3、4点钟,他和朱某丁、朱某乙在本村路上站着说话,朱某甲自己从南边走着过来,右手拿着一把菜刀,朱某甲让他走,他往西走了有五六米,回头看见朱某丁用手捂着后脑勺,他赶紧过去把朱某甲手里的菜刀夺了过来。5、证人季某证言,证明2014年2月3日下午4点左右,她在邻居家串门,听见村里人喊“朱某甲拿着刀在街里耍呢”,她就出门看,朱某乙家门外围着好多街坊,她看见朱某丁一只手捂着头满脸是血倒在地上,朱某丙正在夺朱某甲手里的刀。6、被害人朱某丁伤情照片及住院病历在卷佐证。7、大名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在卷佐证。8、作案工具菜刀照片在卷佐证。9、泉州市公安局张坂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抓获证明在卷佐证。10、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刑终字第944号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在卷佐证。11、和解协议、谅解书在卷佐证。12、被告人朱某甲户籍证明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之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朱某甲有抢劫前科,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但其当庭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梁文召审判员 尤鹏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强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