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民二终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德庆县宏业电路板有限公司与林志通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庆县宏业电路板有限公司,林志通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二终字第4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庆县宏业电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法定代表人:梁惠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志通,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委托代理人:薛洪和,广东朗锐律师事务律师。委托代理人:成映思,广东朗锐律师事务律师助理。上诉人德庆县宏业电路板有限公司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传票传唤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6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德庆县宏业电路板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我院提交延期审理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德庆县宏业电路板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为422元,由上诉人德庆县宏业电路板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阮碧婵代理审判员 尹四娇代理审判员 钟国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晓婷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