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法执恢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五林申请执行苗菁茂、苗春枝债务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五林,苗菁茂,苗春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法执恢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刘五林,又名刘武林,男,1966年8月15日生。被执行人苗菁茂,男,1974年5月5日生。被执行人苗春枝,男,1952年9月13日生。刘五林与苗菁茂、苗春枝债务一案,本院根据李文桃的申请,依据本院(2011)卢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刘五林提交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卢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段宇飞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