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商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明、车中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明,车中理,李杰,车中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商初字第483号原告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栖霞市跃进路427号,组织机构代码96643226-6。法定代表人徐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明斌,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明,农民。被告车中理,农民。被告李杰,农民。被告车中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明、车中理、李杰、车中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告李明已付清原告借款本金、到期利息及逾期利息,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明富人民陪审员 范会强人民陪审员 李国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佩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