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宝磊与黄令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磊,黄令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49号原告张宝磊。被告黄令涛。原告张宝磊与被告黄令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无履行能力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宝磊自愿撤诉,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宝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张宝磊承担。审判员 于振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胜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