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都龙民初字第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许信国与唐正军、赵小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信国,唐正军,赵小燕,唐步青,唐步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龙民初字第0588号原告许信国,居民。委托代理人潘连诗,江苏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正军,居民。被告赵小燕,居民。被告唐步青,居民。被告唐步连,居民。原告许信国与被告唐正军、赵小燕、唐步青、唐步连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为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信国的委托代理人潘连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正军、赵小燕、唐步青、唐步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信国诉称:2014年3月22日,被告唐正军、赵小燕、唐步青因经营需资金向我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5%。被告唐步连为此款作连带责任担保。此款被告一直未能归还。现要求被告唐正军、赵小燕、唐步青共同偿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自2014年3月22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5%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诉讼代理费5000元。被告唐步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唐正军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赵小燕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唐步青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唐步连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唐正军、赵小燕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22日,唐正军、赵小燕、唐步青因经营需资金向原告许信国借款50000元,由唐步顷、唐步连为该借款作连带责任担保,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许信国按约借给被告唐正军、赵小燕、唐步青500**元,由被告唐正军、赵小燕、唐步青共同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借到许信国人民币50000元,月息2.5%,逾期不还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为止,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计算利息,并承担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律师费等全部损失,借款人唐正军、赵小燕、唐步青,2014年3月22日。唐正军、赵小燕、唐步青、唐步连均在借款合同、借据上签名、捺印。借款后,被告唐正军、赵小燕、唐步青未能还款。被告唐步连亦未履行保证义务。原告许信国经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诉讼过程中,原告许信国支出诉讼代理费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许信国提交的借款合同一份、借据一份、诉讼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各一份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笔录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许信国与被告唐正军、赵小燕、唐步青、唐步连间借贷及担保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民事行为。被告唐正军、赵小燕、唐步青借款后未及时还款,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被告唐步连为借款作连带责任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许信国主张诉讼代理费5000元,不超过律师行业收费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许信国主张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应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为宜。原告许信国要求被告唐正军、赵小燕、唐步青归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自2014年3月2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诉讼代理费5000元,被告唐步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正军、赵小燕、唐步青共同偿还原告许信国借款50000元,并承担自2014年3月2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诉讼代理费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唐步连负连带偿还责任。二、驳回原告许信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被告唐正军、赵小燕、唐步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账号:40×××21)。审判员  蒋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艺珊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