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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民初字第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华XX诉杨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X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1221号原告华XX,女,汉族。被告杨XX,男,汉族。华XX诉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审理期间,2015年8月17日华XX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华XX的撤诉申请符合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XX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华XX承担。审判员  沙咸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