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民初字第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华XX诉杨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X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1221号原告华XX,女,汉族。被告杨XX,男,汉族。华XX诉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审理期间,2015年8月17日华XX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华XX的撤诉申请符合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XX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华XX承担。审判员 沙咸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