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永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於祥林与被告郞广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祥林,郎广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永民初字第461号原告於祥林,男,1955年7月19日生,汉族。被告郎广磊,男,1989年9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於祥林与被告郎广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於祥林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於祥林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於祥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於祥林负担。审判员 应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振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