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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3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杨秀君与重庆市涪陵区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君,重庆市涪陵区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3171号原告杨秀君,女,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周如才,重庆市涪陵区敦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855232-2,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办事处二渡村1组。法定代表人周斌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查长会,女,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君诉被告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秀君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秀君负担。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呈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