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民初字第3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美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3085号原告:美某某,女,1973年5月7日出生,维吾尔族。被告:夏某某,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维吾尔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美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美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90元,合计165元,由原告美某某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白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昝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