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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台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1068号原告:台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朱雷。被告:郑某某,女。原告台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早年在外打工相识,不久即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2007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台某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争吵不断,被告曾离家出走一段时间,后经原告劝说回家。原、被告性格差异较大,被告最终在2013年初离家后再也没有回来,原告四处寻找未果后,向公安机关报警求救,也未查询到被告的下落。基于上述原因,为使原告能有新的生活,特向法院起诉,要求①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②判决台某甲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台某某和郑某某在外打工相识,不久即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07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2008年4月24日生育一子台某甲,一直随台某某生活。由于台某某与郑某某婚前缺乏了解,加之性格不合,导致双方婚后争吵不断,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2013年初,郑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台某某四处寻找未果。台某某感到等待无望,遂于2015年4月2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当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争吵不断,致夫妻关系逐渐淡薄。2013年初,因感情不和,被告又离家出走,音讯皆无,导致原、被告分居生活达二年以上,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被告现在下落不明,原告要求抚养男孩台某甲,并愿自行承担子女抚养费,符合客观情况,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台某某和被告郑某某离婚。二、男孩台某甲由原告台某某带领抚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台某某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台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荣  华审判员 姚  维  连审判员 黄  求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国婷(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