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安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安民初字第209号原告高某某,女,1990年12月29日生,汉族,��民,现住:大安市。被告丁某某,男,1985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多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鑫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