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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执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梁葳良与罗永新、罗友才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葳良,罗永新,罗友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680号申请执行人:梁葳良,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114。被执行人:罗永新,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0012。被执行人:罗友才,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0037。担保人:周洁莲,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0028。关于申请执行人梁葳良与被执行人罗永新、罗友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肇中法民二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审理期间,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罗永新名下的肇庆市鼎湖区坑口,后因担保人周洁莲(公民身份号码:××)自愿提供其名下的位于肇庆市端州区房产作为上述被保全财产保全置换担保,为此本院以(2014)肇端法民四初字第35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周洁莲的上述房产,同时解除了对被执行人罗永新名下房产的查封。现因被执行人罗永新、罗友才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梁葳良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梁葳良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永新、罗友才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查封担保人周洁莲(公民身份号码:××)名下的肇庆市端州区房产(房产证号:01××66)。三、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坤   朝审判员 郭锦代理审判员杨华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   宇   平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