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行非审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寿县公安局与XX富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寿县公安局,XX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寿行非审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寿县公安局。住所地寿县。法定代表人:唐永璋,该局局长。被执行人:XX富,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申请执行人寿县公安局以被执行人XX富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寿县公安局寿公(三派)行罚决字(2015)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寿县公安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XX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事实依据,XX富表示不作陈述和申辩;2015年3月12日,寿县公安局向XX富送达了寿公(三派)行罚决字(2015)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XX富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生效。因XX富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经催告履行后,仍拒不履行,寿县公安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申请执行人寿县公安局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寿县公安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寿公(三派)行罚决字(2015)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燕审判员 郑 培审判员 汤多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