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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2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2423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刘化德,临沂兰山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43元减半收取2772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均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王期枫法官助理 董国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