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高新执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四川锐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唐发友、陈晓燕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锐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唐发友,陈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保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锐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火炬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6279087-3。法定代表人廖雄伟,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发友,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20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陈晓燕,女,汉族,生于1972年3月2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四川锐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唐发友、陈晓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了(2014)绵高新民保字第29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廖雄伟所有的川BGJ0**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了担保人田蕾璨所有的位于绵阳市科创园区园艺东街9号房屋一套。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做出了(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生效。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廖雄伟所有的川BGJ0**号小型汽车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田蕾璨所有的位于绵阳市科创园区园艺东街9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康银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