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564号原告李某。被告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娅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