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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564号原告李某。被告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娅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