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70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谢清华与周学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清华,周学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7010号之一原告谢清华,男,198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委托代理人江彬,上海市申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望,上海市申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学斌,男,1975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委托代理人刁小锋,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鑫,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谢清华与被告周学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谢清华与被告周学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理。审判员 秦冬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项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