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商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与姜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姜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41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住所地莱西市重庆路北部新区社区委员会。负责人张琳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帅,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姜林,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诉被告姜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姜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速递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邴兴飞代理审判员  王旭东人民陪审员  李广辉���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云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