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武法立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于海与黄钜能、韶关市和城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立保字第60号申请人于海,男,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身份证号:×××035X。被申请人黄钜能,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身份证号:×××0139。被申请人韶关市和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申请人于海与被申请人黄钜能、韶关市和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海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钜能、韶关市和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黄钜能、韶关市和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于海用作财产保全担保的所有人为李川的粤Y×××××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正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