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范清生等与被申请人庞少虎等诉前保全申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保全)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清生,王淑荣,庞少虎,曲阳县金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962号原告范清生,男,1964年1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盐山县。原告王淑荣,女,1970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庞少虎,男,1984年4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被告曲阳县金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申请人范清生、王淑荣以2015年8月9日2时许与被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之子死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的事故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缴纳保全费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庞少虎驾驶的登记权利人为被申请人曲阳县金瑞商贸有限公司的冀FF××、冀F5××挂号车辆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玲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雪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