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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民字第1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建德市新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建德市群发茶业有限公司、吴树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新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群发茶业有限公司,吴树发,李小莲,吴振兴,王竹清,廖财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1184-1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新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加善,董事长。被执行人建德市群发茶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树发,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吴树发被执行人李小莲被执行人吴振兴被执行人王竹清被执行人廖财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大商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5日以(2015)杭建执民字第118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建德市群发茶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德市大同镇工业功能区的房地产、机器设备、办公用品、存货及附属物,责令各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拍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建德市群发茶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德市大同镇工业功能区的房地产、机器设备、办公用品、存货及附属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绍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