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封法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与杨柳文、黄丽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地址:广东省封开县。负责人谢世昆,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柳文,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4311。被执行人黄丽娇,女,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4348。被执行人黎炳森,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4617。被执行人苏钦钊,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4618。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柳文、黄丽娇、黎炳森、苏钦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肇封法民一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本金4584.78元及利息3394.77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5月25日,之后利息计至贷款还清日止)。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黄丽娇的银行部分存款进行了强制划拨。至此,被执行人在该案中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该案中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并经权利人确认,该案的权利已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封法执字第158号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甘托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德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