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汽开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史志民与吴井献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志民,吴井献,赵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史志民,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吴井献,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赵艳萍,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史志民诉吴井献、赵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4)长汽开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史志民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井献、赵艳萍向申请人史志民给付10万元。2015年8月18日申请人史志民因其它原因,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承办人孟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