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滦民初字第2602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岂延江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长女杨某甲,于××××年××月××日生小女杨某乙。结婚后,原告一直在外地流动打工,住集体宿舍,长期两地分居,双方交流极少,而且性格差异比较大,我们双方回家到一起的时候就吵架,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争吵,致使双方感情日渐淡薄。原被告双方至今已经分居一年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因此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大女儿杨某甲随被告生活,小女儿随原告生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王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夫妻感情很好,并没有破裂。现在两个孩子每天晚上都和我在一起,我在长期照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长女杨某甲,××××年××月××日生次女杨某乙。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已生育两个女儿,双方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相互理解,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之间应互相善于交流沟通,化解矛盾纠纷。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岂延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刘福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