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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界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博爱县孝敬镇人民政府与杨玉芳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孝敬镇人民政府,杨玉芳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界初字第00071号原告博爱县孝敬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春玲,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常国利,男,汉族,1966年1月29日出生,住博爱县,系该镇政府工作人员。被告杨玉芳,女,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爱县孝敬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杨玉芳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因案情需要,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继新二○一五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