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执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雨放,赵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1986号申请执行人:赵雨放,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呼玛一村XXX号XXX室。被执行人:赵永明,住上海市闸北区安庆路XXX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雨放与被执行人赵永明(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145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被执行人赵永明目前名下无车辆、股票、社保及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被执行人到庭同意从其动迁款项中予以扣除,故本院依法向其房产所在的动迁公司发出裁定进行扣划,但由于目前尚未进行动迁,故本案暂缓,待动迁公司通知本院后再执行,上述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书中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洪湘龄执行员 程红东执行员 陶伟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