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民初字第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仇旭明与仇建明、张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旭明,仇建明,张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钟民初字第0881号原告仇旭明,男,汉族,1949年8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41949********,住本市钟楼区勤业新村**幢*单元***室。委托代理人王虹,女,汉族,1948年11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41948********,住本市钟楼区勤业新村**幢*单元***室。被告仇建明,男,汉族,1955年4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21955********,户籍所在地常州市天宁区博爱路***号**号。被告张琳,男,汉族,1960年12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41960********,户籍所在地常州市钟楼区南大街***号***室。原告仇旭明诉被告仇建明、张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仇建明、张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9月我的儿子突发心脏病去世,留给我拾万元赡养金,被告仇建明多次挖空心思找借口要借,均遭拒绝。2010年初,仇建明称有一笔生意已谈成急需十万元,此款在5天后一定归还,当时逼得太急,我犹豫了一下,还是借给了他,之后音信全无,手机短信一概不接。2015年1月16日,双方在本市恒鑫大厦遇见并发生争吵,怀德桥派出所出警,经协调,由仇建明生意合伙人张琳提供担保,3月底如仇建明不还,由张林本人还清。后经原告催要无着,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5000元。两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兄弟关系,2010年年初,被告仇建明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口头约定借期5天,利息8000元。后被告未能归还分文借款,2012年10月28日,被告仇建明向原告出具《协议》一份,载明:“关於(于)我弟仇建明,在做生意期间向我(仇旭明)借现金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此款经双方协议,仇建明答应在2012年元旦前还清。经手人:仇旭明。欠款人:仇建明。2012年10.28。”2015年1月16日,被告张琳向原告出具《担保书》一份,载明:“今担保仇建明欠兄弟仇旭明人民币7.5万元于3月底还清,如不还有我本人偿还,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致。担保人:张琳。2015年1月16日。”后被告仇建明归还原告25000元。原告向两被告催要借款未果,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称,被告仇建明在签订协议之前还向原告借过20000元用于买车,后来仇建明还了10000元,所以协议中借款写了110000元,扣除原告已归还的25000元,还剩85000元,现仅向被告主张75000元。上述两笔借款都由原告的女儿去仇建明在市烟草公司隔壁的门店交付,交付的全是现金。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协议(借条)、担保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仇建明向原告借款110000元,有协议为凭,本院对借款事实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应归还借款债务。被告仇建明现已归还借款25000元,被告应归还剩余借款。原告仅主张借款7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张琳对上述债务提供保证,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仇建明追偿。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仇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仇旭明借款75000元;二、被告张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仇建明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仇建明、张琳负担(原告同意两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李 俊人民陪审员 邹惠芬人民陪审员 朱婷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岳鑫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