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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8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成与毕善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毕善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523号原告:王成,男,199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毕善勇,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与被告毕善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金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