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8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成与毕善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毕善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523号原告:王成,男,199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毕善勇,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与被告毕善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金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