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梁彩君与被告杜怀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彩君,杜怀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1503号原告梁彩君。被告杜怀北。原告梁彩君与被告杜怀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20日,被告以孩子上学没有学费为由,经李正明介绍,向原告借款10900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于2014年元月10日归还。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虽经原告一再追索,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9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借款数额、还款时间均属实。由于被告经济困难,请求在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900元,出具借条一份,并承诺于2014年元月10日归还。到期后,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借条原件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有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借条足以证实,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对原告诉请的借款10900元,在庭审调解时,被告辩称经济困难,要求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同意,其意思表示真实,应充分尊重原告的意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杜怀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支付原告梁彩君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议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