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金信玉与吴国范、赵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信玉,吴国范,赵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保字第75-1号申请人:金信玉,女,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人:吴国范,男,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人:赵晶,女,现住延吉市。申请人金信玉与被申请人吴国范、赵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金信玉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吴国范驾驶的赵晶名下的某小型轿车一台,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金信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吴国范驾驶的赵晶名下的某小型轿车一台。扣押期限为2年;二、冻结申请人金信玉提供的担保物金吉善名下的某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申请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晓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