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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18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肖玉令与苍南县博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肖玉令,苍南县博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820-1号申请执行人肖玉令。被执行人苍南县博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董成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06月26日温州苍南法院(2015)温苍商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苍南县博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灵溪支行(账号:90×××32)的存款元,冻结期限为12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薛小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