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新洲执字第000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金育生与李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育生,李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执字第000108-3号申请执行人:金育生。被执行人:李小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新洲旧民商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小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小刚偿还金育生货款876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小刚之妻陈冬连(公民身份号码××)的工资收入,但被执行李小刚下落不明,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院(2014)鄂新洲旧民商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新洲旧民商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小刚应继续履行本院(2014)鄂新洲旧民商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胡卫军审判员  潘应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