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贠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贠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752号原告贠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某甲。被告董某某。委托代理人董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贠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剩余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贠某某承担。审 判 员 马 轩代理审判员 闫雪娇人民陪审员 苗 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希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