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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城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贺卫强诉被告班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卫强,班国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城初字第293号原告:贺卫强,男。委托代理人:李少华,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班国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卫强诉被告班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卫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卫强负担。审判员  卢国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晁晓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