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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执民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蔡某与殷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柯执民字第1297号申请执行人:蔡某。被执行人:殷某。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3月15日作出的(2001)柯民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协助申请履行坐落于衢州市兴华北区13幢3单元101室房权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衢柯执民字第129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春生审 判 员  沃建群代理审判员  郭俊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江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