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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被告贯某甲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贯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被告贯某甲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前刑初字第12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贯某甲(绰号:贯三),住前郭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3月2日被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桃园边防派出所抓获,2015年3月7日被前郭县公安局解回并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3月20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公诉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贯某甲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丰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贯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贯某甲在前郭县白依拉嘎乡常家村、前郭县种子公司家属楼等地,虚构其承包土地、种地、购买收割机、农用车等事实,骗于某某讯人民币5万元;骗李某甲山人民币4万元,案发前返李某甲山人民币1500元;骗徐某甲英人民币3万元;骗孙某某武人民币2万元,案发前返孙某某武人民币5千元。2012年1月5日,被告贯某甲王某甲江签订土地转包协议,以典当形式王某甲江借款人民币9万元,将其所有的一垧二亩水田交王某甲江耕种,不收王某甲江承包费。双方约定王某甲江耕种该土地二年后,被告贯某甲如偿王某甲江人民币9万元,可收回该土地,如不偿王某甲江人民币9万元,则该土地王某甲江继续耕种。2013年12月27日,被告贯某甲在未收回一垧二亩水田情况下,隐瞒其已将一垧二亩水田典当王某甲江的事实,单某甲威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将一垧二亩水田承包单某甲威,骗单某甲威人民币4.5万元,随后潜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一)书证;(二)证姜某某华王某乙坤王某甲江单某乙君曲某某波李某乙平贯某乙东周某某博单某丙国李某丙华徐某乙荣赵某某营王某丙勇贯某丙成证言;(三)被害单某甲威于某某讯王某丁芳李某甲山徐某甲英孙某某武陈述;(四)犯罪嫌疑贯某甲供述与辩解。认为被告贯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应依法判处。被告贯某甲辩称,起诉书指控的四笔借款时间、数额均属实,只孙某某武那笔我记得还过两次利息。这四笔借款都是为了种地,我也确实用于种地了,种地赔了,所以未能按期偿还。我有能力偿还欠款,我打算打工挣钱慢慢偿还。我没有虚构事实,这四笔借款是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我认为不构成诈骗罪。起诉书指控我骗单某甲威4.5万元与事实不符,我单某甲威签合同时单某甲威就知道我的地典当王某甲江了单某甲威报案后,他自愿种我家另一块地,我不单某甲威钱了,我认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3日,被告贯某甲以承包土地和购买收割机为由,允诺高额利息,骗于某某讯人民币5万元。2010年3、4月份至2013年4月24日,被告贯某甲分别以借钱种地和购买农用车为由,允诺高额利息,分两次共骗李某甲山人民币4万元。案发前贯某甲以支付利息的名义返李某甲山1500元。2013年元旦,被告贯某甲以借钱种地为由,允诺高额利息,骗徐某甲英人民币3万元。2011年12月19日,被告贯某甲虚构承包土地的事实,允诺高额利息,骗孙某某武人民币2万元,此款贯某甲用于偿还其在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依拉嘎信用社的贷款。案发前贯某甲以支付利息的名义分两次返孙某某武7千元。2013年12月27日,被告贯某甲隐瞒其典当王某甲江的1.2垧水田尚未赎回的真相,与被害单某甲威签订土地承包协议,骗单某甲威承包费4.5万元,此款贯某甲用于偿还周某某博的债务。被告贯某甲为逃于某某讯李某甲山徐某甲英孙某某武单某甲威追讨债务,2014年春节过后逃匿至山东省荣成市宁津县。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贯某甲供述:2013年春,我和我前姜某某华于某某讯借款5万元,用途是种地,利息二分,年底偿还,我俩给他出具欠据一枚。此款我用于承包扶余县尹家店朝阳赵某某营的水田12垧,给他3万元承包费,剩下2万买化肥和农药了,当年因下雨耕地被淹,种地赔钱了所以没还上。自2011年起,我李某甲山借了好几次钱,期间本金和利息有还的有没还的,我都记不清了,本金共计4万元,最后在2013年春,我给他出具了一枚5万元欠条。这些钱我都种地用了,具体用在哪里我记不清了。2012年,我徐某甲英借款1万元,用于承包前郭县深井子镇旱龙坑村金宝权7垧水田,承包费3.5万元。2013年徐某甲英借款2万元,此款和于某某讯借的钱都用于承赵某某营的地了。2011年秋,我孙某某武借款2万元,用途是还贷款,利息二分,我孙某某武出具欠据一枚。此款我用于还白依拉嘎乡信用社3万元贷款。2012年春,我和朝阳王某甲江在乡上法律事务所签了协议,我拿王某甲江9万元,把我分的位于我们常家屯往山包道道南的一垧二亩责任田给他种两年,到2013年年末,我把9万元退他,他把地退给我。2014年过完元旦,当时我着忙用钱,就想先把地包出去,再拿钱抽地单某甲威听说我的地要往外包,就找到我,我们商定,他给我4.5万元,承包给他4年,即2014年到2017年,我单某甲威还有他父亲找村书李某乙平代笔写的包地合同,写完合同单某甲威就给了我4.5万元,我拿单某甲威的钱,第二天还给欠我屯周彦博的欠款。没想到地包出去后,没有整到钱,就没钱退单某甲威,也没钱王某甲江手里抽地,我没招儿了,就到山东打工了,走的时候我也没告单某甲威。我到山东威海后,单某甲威打过电话,说到秋天挣到钱再还他。去年5月份单某甲威找不到我,就报案了。今年春天单某甲威把我儿子在新立职校房后的8亩地强种了,那块地是我开了5亩多的荒地,还有2亩多是分给我家的责任田。村书李某乙平给我们调解,单某甲威种这块地6年单某甲威要种10年,所以没达成协议。我和我前姜某某华在去年过完年时离婚了。2、被害于某某讯陈述,2013年3月3日贯某甲找我借5万元钱,说在外面包地买收割机用,我写的欠据贯某甲和他媳姜某某华签的字,欠款本金5万元,月利2分,买收割机包地用款,2014年元旦前还清。写完欠据我就把钱交给他了,他是否买收割机我也不知道,这钱他究竟干什么了,我也不知道。到期后我给他打电话找了好几次,他总是往后推。过了春节,我给他打电话,他总关机,去他家问姜某某华说不知道他去哪了,还说他们已经离婚了。现在听贯某甲被抓起来了,就来报案了。3、被害李某甲山陈述贯某甲先后两次向我借钱,第一次是2010年3、4月份,借了1万元,年利1分5,称用途是种地,出具欠据一枚,2010年11月支付利息1500元,以后连本带利均未支付;2012年3、4月份贯某甲称着忙买车种地,又向我借3万元,年利2分,说只用一个月,但一直未还。2013年4月24日,我再次向其索要欠款贯某甲按2010年欠的本金1万元加上欠两年利息3000元,2012年欠的本金3万元加上所欠利息6000元,两次借款合计本息49000元贯某甲自愿多算1千,凑整5万元作为本金,年利1分5,重新给我出具一枚欠据,承诺年底总共还我57500元。2013年底,我多次贯某甲要钱,他一直推脱,到2014年春我再找他就找不着了,手机号也不好使了,现在听说他被抓了,我来说一下我的情况。4、被害徐某甲英陈述,2013年3月贯某甲向我借款3万元,说包地、育肥、买苗用钱,给我出具欠据一枚,利息6000。后来我向他索要,他就推脱,去年三月份他跑了,就联系不上了,现在知贯某甲被抓住了,我就来报案了。5、被害孙某某武陈述,2011年12月19日,在前郭县种子公司家属楼贯某甲向我借2万元,称他在深井子镇包地要用钱,期限三个月,月利2分,给我出具欠据一枚,并由张启富担保。到期后,经我索要贯某甲给了2千元利息,第二年春天,他又给了我5千元利息,本金一直推脱未还。去年正贯某甲跑了,就联系不上了。现在听贯某甲因为诈骗被公安局抓起来了,我就来报案了。6、被害单某甲威陈述,2013年12月贯某甲问我是否包地,他有一垧二亩地外包,4年4万5千元。2013年12月27日,我和我父亲单洪军贯某甲到常家围子村委会李某乙平写的合同,签完合同我就把钱贯某甲了,然后我们又去他家,让他媳姜某某华看了合同签了字贯某甲包给我地时,没说这地包给过别人,更没听说他拿钱才能抽地的事。签完合同后约一个月,我才知贯某甲把这地包给王坤家了,我贯某甲问怎么回事,他说他贷款后把钱给王坤,把地抽回来给我种。我等了几天也没消息,就向他要钱,他说过几天还我,然后他就跑了。我找他找不到,手机也关机,找他媳妇,他媳妇说不管,我就报案了。2014年5月份,我要种他家在新立职高后边的8亩水田,他家人不同意李某乙平书记给我们调解了一次,我提出种10年,他儿贯某乙东说让我种6年,最后没调解成,我就把这块地种了。7、证姜某某华贯某丁前妻)证言,证实于某某讯借过5万元;1.2垧水田原承包王某甲江,2013年12月又承包单某甲威;2014年2月24日离婚后贯某甲就走了;2011和2012年在深井子旱龙坑村王某丙勇七垧水田,这两年种地没赔,2013年在扶余县尹家店前朝阳村赵某某营家十二垧水田,这年赔了。8、证王某乙坤王某甲江曲某某波证言,证贯某甲将1.2垧水田以9万元的价格典当王某甲江,到期贯某甲并未赎回。9、证单某乙君单某甲威之父)证言,证单某甲威贯某甲诈骗4.5万元单某甲威强种贯某甲家另外一块8亩水田。10、证李某乙平证言,证贯某甲单某甲威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是其起草单某甲威被骗后强种贯某甲家另外一块8亩水田。11、证贯某乙东贯某甲之子)证言,证单某甲威强种贯某甲家另外一块8亩水田。12、证周某某博证言,证贯某甲2014年元旦左右偿还欠款4.5万元。13、证单某丙国证言,证贯某甲未将1.2垧水田赎回就承包给单某甲威。14、证王某丁芳于某某讯之妻)证言,证实2013年3月3贯某甲于某某讯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收割机和种地,利息二分,一直没还。15、证李某丙华徐某乙荣证言,证贯某甲李某甲山徐某甲英借款的事实。16、证赵某某营王某丙勇证言,证实2011至2013贯某甲分别在扶余县尹家店朝阳村和前郭县深井子镇旱龙坑村承包耕种水田的事实。17、证贯某丙成贯某甲之兄)证言,证贯某甲李某甲山借款的事实。18、书证(贷款明细查询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协议书、土地转包协议、欠据5枚、离婚协议书、离婚证)。19、临时寄押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贯某甲系被抓捕归案。20、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公民现实表现证明,证贯某甲的自然情况及现实表现。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私有合法财物的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被告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对方当事人财物所有权及市场秩序,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贯某甲如实供述自己诈骗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贯某甲犯有两罪,应当实行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贯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两罪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责令被告贯某甲向被害于某某讯退赔5万元;向被害李某甲山退赔3.85元;向被害徐某甲英退赔3万元;向被害孙某某武退赔1.3万元;向被害单某甲威退赔4.5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孙洪江审判员  初洪伟审判员  刘洪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关中杰 来自: